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南陵县金龙铜矿有限公司金龙铜矿年产8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南陵县金龙铜矿有限公司金龙铜矿年产8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南陵县金龙铜矿有限公司:
《南陵县金龙铜矿有限公司金龙铜矿年产8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位于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工程依托现有工业场地、选矿厂、尾矿库及办公生活区,将原+210m平硐做为主平硐,并新建主井,新建东、西矿段回风井等。矿井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项目建成后采矿规模为8万吨/年。结合芜湖市环保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
(二)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制定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计划,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建立地表错动变形观测网,并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规定,及时对堆场、工业场地、地表错动、尾矿库等进行综合生态治理和恢复。生态治理、土地复垦等应作为重要工艺环节纳入工程设计,并与工程建设一并落实。
(三)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矿石和废石周转场地采取加盖防雨棚、围挡及截洪措施,避免产生淋溶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选矿补充水,不外排。井下涌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多余涌水外排。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限值及单位产品选矿基准水量控制要求。
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如因本项目建设导致当地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出现问题,你公司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减少无组织排放。采用湿式凿岩、洒水以及加强通风等措施控制采矿粉尘;废石、矿石周转场设置喷淋降尘措施,降低装卸高度,控制堆放量,并在堆场四周设置围挡。采用有效措施治理道路扬尘。无组织废气厂界监控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限值要求。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
(五)合理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运营期废石全部用于回填井下采空区;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和管理。
(六)选用低噪设备,优化总图布置,高噪声源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密闭、隔声、绿化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加强环境敏感点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应报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地表错动、废石堆场和尾矿库等的监测监控,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和人群安全。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减少地表裸露面,及时对裸露地表进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对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生活办公迹地、地表错动区、各类堆场等实施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闭矿后土地复垦率、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均应达到100%。
(九)优化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应一并落实。施工期应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工程性质、规模、地点、内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芜湖市环保局、南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六、收到此函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芜湖市环保局和南陵县环保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