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孙疃镇、四铺镇、铁佛镇及铁佛镇岳集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公示
《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已通过专家审查,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拟设置的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等5个入河排污口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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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地址 |
项目位置 |
入河排污口经纬度 |
设计处理总规模 |
设置类型 |
排污口类型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去向 |
日均排放量 |
废污水年排放量 |
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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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浍北村北浍河左岸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九里沟路与纬九路交叉口北侧 |
E116°51'42.35″、N33°30'48.37″ |
5000m³/d |
新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入浍河濉溪开发利用区浍河濉溪农业渔业用水区 |
5000m³/d |
182.5万m³/a |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标准,出水浓度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小于等于40mg/L、2mg/L、0.3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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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孙疃村濉刘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孙任沟左岸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孙疃村濉刘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 |
E116°45'52.31"、 |
2000m³/d |
新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处理后的尾水流经孙任沟约0.3km后汇入浍河 |
2000m³/d |
73万m³/a |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标准,出水浓度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小于等于40mg/L、2mg/L、0.3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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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四铺镇新卫生院北界洪新河左岸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四铺镇新卫生院北 |
E116o48'34.37″、N33°43'14.93" |
3000m³/d |
新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界洪新河经杨柳大沟入浍河 |
3000m³/d |
109.5万m³/a |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标准,出水浓度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小于等于40mg/L、2mg/L、0.3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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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S303南侧隋堤沟北岸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东侧 |
E116°33′41.54″、N33°50′32.07″ |
3000m³/d |
新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处理后的尾水流经1km隋堤沟后入蒋沟,经9.6km入常沟,最终汇入浍河 |
3000m³/d |
109.5万m³/a |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标准,出水浓度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小于等于40mg/L、2mg/L、0.3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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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银杏大道路南侧清岳沟左岸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村银杏大道东200米路北 |
E116°28′11.63″、N33°46′10.20″ |
1500m³/d |
新建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尾水流经2.7km清岳沟后入清沟,经3km汇入浍河。 |
1500m3/d |
54.75万m3/a |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标准,出水浓度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小于等于40mg/L、2mg/L、0.3mg/L。 |
二、相关要求
1.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大对受纳水体的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2.建设单位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论证报告》中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工程措施,确保尾水按照既定路线排放,避免进入其他支沟支流。同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强化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急处置措施。
3.加大节水力度,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有效减少入河污废水总量和入河污染物总量。
4.按要求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规定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5.入河排污口的出口处应设置为明口排放,并设置观测窗口,便于取样和日常检查。入河排污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并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处置设施。
6.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7.若本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公示时间和反馈方式
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61-3316829
电子邮箱:hbssthjk@163.com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