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噪声污染和环境污染,带来安全隐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2021年1月1日,我市施行《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相关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禁放区域为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商场、集贸市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湿地等。
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淮北贡献力量!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