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嘉宾: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陪同嘉宾:陈令杰(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周 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访谈时间:2023年9月5日上午7:30-8:00
内容简介:一、《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解读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解读
- [主持人] 一、《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委、市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围绕“五大”要求、“六破六立”大讨论活动方案》,全力提升服务效能,全力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请陈局长介绍一下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有哪些措施。 [2023/09/05 07:36:08][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好的。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有5项措施。
一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上级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外,下放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权限,明确市级、县(区)级审批事项。电子产品制造、机械加工制造、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等较低环境风险行业环评及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均在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二是推行“两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严格落实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全网通办。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同步审查、一次办结”。
三是压缩环评审批时限。完善内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减至2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四是落实豁免和告知承诺制。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推进环评豁免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13大类62小类行业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37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后当日办结。
由于历史原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受理审查。对于特殊行业、重点企业,积极采用环评审批容缺受理制度。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环境保护设施按环评要求建设并正常运行,且污染物无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立即主动停止生产并承诺限期完成验收,可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服务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产业专班沟通衔接,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源头把握项目进驻可行性,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加强环评办理跟踪服务,保障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2023/09/05 07:36:08] - [主持人] 请陈局长介绍一下在执法和帮扶方面有哪些措施。 [2023/09/05 07:36:55][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在执法和帮扶方面也有5项措施。
一是加强非现场执法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积极拓宽“不接触”执法范围。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频次。
二是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认真落实“免罚清单”,对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帮助企业修复环境信用,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后半篇文章。
三是强化企业指导帮扶力度。开展“送法暖企”“环企直通车”行动。实施白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建立帮扶清单交办制度,指出企业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及标准,指导企业改彻底、改到位,杜绝“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发生。
四是规范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对中央、省等环保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也要统筹推进、依法依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是支持企业项目融资需求。科学谋划生态环境治理业项目,鼓励企业申报或打捆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加强技术指导,扩大纳入中央、省项目库比重,提升企业申报成功率,争取更多专项补助资金,助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2023/09/05 07:36:55] - [主持人]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请陈局长介绍一下《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23/09/05 07:37:27][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
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著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3/09/05 07:37:27] - [主持人] 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 [2023/09/05 07:38:22][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
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
[2023/09/05 07:38:22] - [主持人] 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2023/09/05 07:41:25][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
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
[2023/09/05 07:41:25] - [主持人] 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2023/09/05 07:42:03][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们淮北市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处罚办法》:
一、推广非现场监管,促进环境监管信息化
根据《处罚办法》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我市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强化电子数据采集,加强环境执法的规范化。
一是加强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建设更新力度,以科技手段强化监管,实现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实时监测,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落实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标记制度的要求,努力推动在线监测设施的布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规范在线监控的管理流程,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强化电子数据的采集。明确在非现场执法或现场执法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均应采集电子数据。明确环境执法中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违法排污事实的数据,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原则上应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构建联动体系,加强环境监管立体化
根据《处罚办法》要求,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涉及行刑衔接、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工作,我市将进一步做好下列措施。
一是强化行刑衔接工作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聚焦打击危险废物和在线监测造假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二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向公众主动发布环境信息,通过“淮北市生态环境”微信号等渠道建立公众互动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和内部举报人制度,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提供优质服务,不忘环境监管初心
我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既为保护碧水蓝天净土寸步不让,也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既要不断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主动性,又要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环境保护互融共进上有所精进,有所作为。
一是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支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点举措。全面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整合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强化非现场监管应用,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充分发挥正面激励作用。
二是坚持“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积极推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帮扶企业修复环境信用,依法同意缓缴罚款,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企业尽享红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2023/09/05 07:42:03] - [主持人] 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解读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请陈局长介绍一下《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3/09/05 07:42:50][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好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作成效,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3/09/05 07:42:50] - [主持人] 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023/09/05 07:43:34][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生态环境部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生态环境部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2023/09/05 07:43:34] - [主持人] 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2023/09/05 07:44:11][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2023/09/05 07:44:11] - [主持人] 生态环境部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2023/09/05 07:44:46][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2023/09/05 07:44:46] - [主持人]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3/09/05 14:45:20][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2023/09/05 07:45:20] - [主持人] 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2023/09/05 07:47:46][陈 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23/09/05 07: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