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4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实施绿色淮北战略,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着力构建“风险预防、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切实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落实《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管控及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牵头抓总,县区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淮北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淮北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淮北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规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持续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管理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监督指导新化学物质使用、进口企业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在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淮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在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逐步建立淮北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贯彻落实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化工、农药、医药、畜牧水产等重点行业;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合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新污染物开展调查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参与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2023年,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落实国家“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安徽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淮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8.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全面摸排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情况,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淮北海关)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淮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依据国家(地方)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食品及服饰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全面提升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相结合,在电子及机械制造、材料、医药等领域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科学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到2025年,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7个品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其在市场的销售使用。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宣传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到2025年全市农药使用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5%。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
14.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积极推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因地制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微塑料产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不断提高回收水平。建立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塑料和微塑料的调查研究,加强微塑料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5.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协同,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实际生产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加强自查自治,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每年更新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好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情况报备等工作,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类废弃泡沫灭火剂环境无害化处置和源头提前淘汰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7.落实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对我市试点化工园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选取一批重点企业,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实施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8.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相关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研究和核心科技攻关,提升创新能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省方案要求,协同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深入学习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知识,积极运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系统,培养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要点,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和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统筹,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污染物定义:新污染物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其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产生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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