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2025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各直属机构,驻淮各相关单位:
《淮北市2025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淮北市2025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相关文件规定,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2025年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实行精准禁烧,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烧,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秸秆禁烧长效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
二、目标任务
扎实开展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禁烧种类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村地区沟渠路边的树枝、杂草等。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堆场失火和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
三、工作举措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市抓总协调推动,县(区)为主体,镇(街)村(居)落实,部门做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日常现场督导和巡查包保。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县(区)包镇(办)、镇(办)包村(社区)、
村(社区)包组、组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包保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切实做到“片片逐级包保,处处逐级监管”,逐级落实包保责任。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分工协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
(二)加强督查巡查。市级成立6个秸杆禁烧督导组和20个巡查包保工作组(见附件1,2),开展重点时段督导巡查,
对于卫星监测和省、市督查发现的火点,迅速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非重点时段(5月中上旬和9月中上旬)巡查包保工作组督查镇(街)禁烧工作总体部署、组织保障、宣传引导、禁烧和考核方案制定、网格责任落实、包保巡查、秸秆堆储点规范建设等情况。重点时段(夏季:5月20日至7月20日,秋季:9月20日至11月20日)督查巡查“四盯”(盯机械、盯田块、盯人、盯重点时段)、秸秆留茬高度(控制12公分以内)、秸秆粉碎长度(控制在8公分)、“六净”(田头净、坟头净、路边净、河坡净、沟渠净、树下净)、秸秆堆储点防火措施、农机防火管控措施、应急物资到位(包括洒水车、旋耕机准备等)等落实情况。
(三)加强应急处置。要根据秸秆禁烧工作实际,制定镇(街)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火情应急机制,在各村组建应急小分队、设置监控点、派出流动哨等,一旦发现火点,迅速启动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市环委办适时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县区秸秆禁烧责任落实、监管工作开展、秸秆离田组织实施、处罚问责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露天焚烧火点进行通报。充分发挥公安、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在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行为。
(四)开展科技禁烧。完善铁塔高空监控系统的基点、平台建设,通过铁塔高空监控、无人机等,加强对重点区域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非重点时段也要实施不间断巡查管控。
(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按照2025年主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要求,积极拓展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利用,积极引导培育开展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探索创新秸秆处置消化的模式。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六)健全禁烧保证金制度。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和烈山区要在5月22日前向市财政专户分别缴纳禁烧保证金20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缴纳工作由市环委办、市财政局监督实施,逾期未缴纳到位的,5月27日前由市财政局负责通报并责令限期缴纳,相关县(区)需书面说明情况。对完成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的县(区),全额返还禁烧保证金。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对镇(街)、村(社区)实施标准统一的禁烧保证金制度,5月30日前逐级向县(区)、镇(街)财政专户缴纳。对于完成禁烧工作目标任务的镇(街)、村(社区),可以全额返还禁烧保证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联巡工作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秸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挠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监管,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秸秆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禁止河、沟、库、荒滩等焚烧行为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等严禁打谷晒场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供电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和秸秆堆放场及其附近输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防止因违规用电引起焚烧事故。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督促辖区的镇(街)、村(居)组干部主动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禁烧政策,耐心解答群众疑问,确保禁烧理念深入人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将禁烧信息迅速传播到每个角落。严惩第一起焚烧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让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火点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曝光。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负责秸秆禁烧工作专项资金、工作经费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要列支78万元禁烧专项经费,其中30万元用于包保巡查组人员公务平台用车(据实列支)、40万元用于其误餐补助、住宿等,8万元用于禁烧工作办公耗材、宣传和设备购置等。各县(区)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秸秆禁烧各项工作需要,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财政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市环委办将按照《考核办法》(见附件3)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发生全市“第一把火”或焚烧引发严重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严惩“第一把火”。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市今年“第一把火”的县(区)将在考核中给予一次性扣除20分的处罚,并扣除禁烧保证金20万 元,所在县(区)不得评为禁烧先进单位;市环委办在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召开现场会,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由县(区)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专职抓秸秆禁烧工作;如再次出现火点,予以免职;对镇(街)包保干部进行诫勉;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市夏季“第一把火”的县(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再由县(区)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对镇(街)包保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由县(区)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2.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现的火点进行责任处理,每通报1个火点,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10万元;5个及以上火点的,每个火点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15万元;同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或县(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镇(街)或县(区)发生2个火点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或县(区)发生3个火点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或县(区)发生4个火点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5)对镇(街)或县(区)发生5个及以上火点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6)对原料生产基地有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7)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评先评优;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的处罚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8)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包保巡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3.对市级督导组、市环委办、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责任处理,经核实,每发现1个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6个及以上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每个火点和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均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或县(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镇(街)或县(区)发生2个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约谈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或县(区)发生3个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约谈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或县(区)发生4个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约谈县(区)分管领导及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
(5)对镇(街)或县(区)发生5个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
(6)对镇(街)或县(区)发生6个及以上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4.对于发生火点和秸秆倾倒至河道沟渠污染水体问题的镇(街)、村(社区)由县(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