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自评报告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淮北市民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生工程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民生办函〔2019〕7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7〕208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照年初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对2019年全市民生工作要点第八项第49条开展水环境生态补偿,现就淮北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自评如下:
第49条 开展水环境生态补偿。围绕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开展淮北市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促进水生态更加美好。(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了《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秘〔2018〕143号)。
一、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市环保局草拟了《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在认真研究《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后,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暂行办法》初稿;2018年5月份,征求了三县一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采纳了市财政局和县区反馈的部分意见;2018年8月7日,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18年8月24日,《暂行办法》通过了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合法性审查。2018年9月22日,《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2019年工作以《暂行办法》为依托进行实施。
二、资金落实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从2018年10起对各县区生态补偿结果进行按月通报,其中2019年全年各县区产生的生态补偿金为:濉溪县获得生态补偿金100万元、相山区获得生态补偿金650万元、杜集区获得生态补偿金100万元、烈山区获得生态补偿金650万元。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已将2019年生态补偿金以财资环【2019】427号文件下发了预支付的通知。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